深度:2019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应用与汇缴填报分析(三)
编者按
当前,我国在精准防控疫情下积极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不少企业正在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针对办税人员、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以及税务人员高度关注的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订),我们分三期推出《深度: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应用与汇缴填报分析》原创文章,分别围绕助力打赢“三大攻坚战”、服务“就业优先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个主题,对新政策及申报表相应填报表单进行分析,帮助企业顺利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今天,我们推出第三期↓
第三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企业所得税新政及申报表填报分析》
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面临“速度换挡节点”“结构调整节点”“动力转换节点”。基于对发展大势和发展规律的科学研判,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着力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进而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实现整体跃升。经济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收在经济改革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支撑和调节作用。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出台了系列财税政策。
(一)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到全体制造业企业
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是技术创新的主战场,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领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和关键。为鼓励企业扩大投资,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换代,财政部、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为进一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将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制造业企业汇算清缴时需关注以下五点:一是除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外,其余制造业企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是2019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二是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企业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可适用加速折旧政策。三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按规定适用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四是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享受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既包括设备、器具,还包括房屋、建筑物。五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填写《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8行;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填写A105080表第10行。
值得注意的是,除制造业企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外,其他行业的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不在A105080表第8行填报,而应根据具体情形在第9行、第11行、第12行等行次填报。
(二)对投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继续减半征收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建设是国家经济建设“强基固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国以高铁为代表的科技创新震撼了世界。高铁的发展,缩短了在途时间,满足了人们对出行快捷度、舒适度的高要求,刺激了旅游热、商务流,带动了经济的活跃和繁荣,让人们深刻体会到铁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离百姓生活并不遥远。而在我国高铁事业飞速发展的背后,铁路债券融资功不可没。
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由原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制成立)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为支持铁路事业特别是高铁事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延续《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基本规定的基础上,联合发布《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明确: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 年至2023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助力下,2019年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共发行九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募集资金1650亿元。
投资铁路债券的纳税人,填列《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3行即可享受利息收入减半优惠。
(一)继续鼓励企业扩大集成电路和软件项目投资
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是支撑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支柱型产业。目前,我国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在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各环节与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着一定差距,部分高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几乎为零。
为吸引各类投资共同参与和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发展,国务院决定在已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或“五免五减半”的基础上,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继续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中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以下简称“2019年第68号公告”),明确: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相关企业需要注意的是,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企业应自行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文件,看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优惠填报没有表单变化,通过填写《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享受相应优惠。需指出的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写代码)”栏次增加了2019年第68号公告政策填报依据。此外,纳税人如果既符合“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项目又符合“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项目填报条件的,应当同时填报两项内容。
(二)为创投公司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指标松绑
创业投资,亦称为“风险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孕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摇篮,是创业投资的重点。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201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规定:(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财税〔2017〕38号还对“初创科技型企业”进行了定义,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值得指出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对财税〔2017〕38号进行了修订,但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相关条件没有修改。
由于科技行业“新”的特点,很多初创科技型企业所从事的业务都是以前没有过,或者在以前的商业模式基础上发生了重大改变,融资难是限制其发展壮大的瓶颈。同时,初创科技型企业绝大多数都属于小微企业。为了让更多初创科技型企业沐浴到创投企业投资的阳光,2019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在降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同时,也大幅提高了“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三项指标,从“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扩展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为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进一步打开了投资大门。财税〔2019〕13号还规定:2019 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创业投资企业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或是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的被投资对象范围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鼓励投资创新企业境内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
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CDR),是指在境外(包含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从而实现股票的异地买卖。
为支持创新企业发展,拓宽国内资金投资渠道,促进境外资本融资和回归,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 号),分情况对持有或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创新企业CDR”)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一是对企业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二是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持有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 的基础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
纳税人需要关注,新修订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对应的发生两项变化:一是新增附列资料,增加第12行“创新企业CDR”第17列,填报“投资性质”列选择“(5)创新企业CDR”的行次的合计金额;二是新增填报说明,第3列“投资性质”增加“(5)创新企业CDR”填报。同时,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新增第7行“4.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填报栏次。
(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当下,公众对文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品味越分越细、需求越发多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导向,持续深化文化供给侧改革,进一步满足群众文化新需求,对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提出在“坚持国有资本主导地位,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方针基础上,鼓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允许以控股形式参与国有影视制作机构、文艺院团改制经营。
为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实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主体需要关注两点:一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二是“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转制企业享受优惠应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7行。
(二)鼓励投资主体对横琴新区旅游产业项目进行投资
横琴新区位于珠海市横琴岛所在区域,地处广东省珠海市南部,毗邻港澳。为突出横琴休闲旅游的区位特点,引导粤澳两地旅游业健康发展,2019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方案》 。2019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方案》。
为减轻投资主体对横琴新区旅游产业项目进行投资的税收负担,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9〕63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 日止,在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相关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优惠应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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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何振华,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望城区税务局 王偲
责任编辑:易敏敏 (010)6193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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